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近日成功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被告孟某、郑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赵某购买了牙克石市某小区9号楼4单元302号住宅,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赵某,原告办理房产证后对此住宅进行了装修,后原告将此房屋所有权证置于其姑妈郑某处,并允许郑某继子孟某在此住宅居住。后原告向郑某请求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向孟某请求返还牙克石市某小区9号楼4单元302号住宅,郑某、孟某称与赵某存在其他纠纷,拒绝返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诉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孟某、郑某分别返还其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赵某所有的牙克石市某小区9号楼4单元302号房屋产权证返还原告赵某;被告孟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赵某所有的牙克石市某小区9号楼4单元302号房屋返还原告赵某。
【法官说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朱兴熠:本案争议房产即牙克石市某小区9号楼4单元302号住宅登记所有权人为赵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赵某对争议房产享有所有权。原告赵某将争议房产产权证置于被告郑某处,将争议房产借与被告孟某暂时居住,现被告郑某、孟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证和争议房产返还原告赵某,被告郑某对争议房产产权证的占有及被告孟某对争议房产的占有均为为无权占有,根据《物权法》第四条及第三十四的规定,赵某对争议房产及产权证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孟某不得侵犯,赵某享有请求被告郑某、孟某返还原物的权利,被告郑某有返还原告赵某争议房产产权证的义务,被告孟某有返还原告赵某争议房产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若有其他纠纷可另行提起诉讼。(文/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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