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近日成功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人保财险龙江支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邢某驾驶爱玛牌电动车,在牙克石市工业大街由西向东行至大刚旧货门前处,撞至放在道路南侧路边的由被告张某驾驶的黑BL5183号毫泺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黑BP013挂号安通牌重型仓棚式半挂车尾部左侧,邢某因此事故于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住院治疗39天,经邢某与被告杜某(车主,被告张某雇主)协商,邢某至北京电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宜武医院、北京天坛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鉴定,邢某评定为两项X级伤残。另经查明,黑BL5183号豪泺牌重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无保险,黑BP013挂号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人保财险龙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法官说法】挂车被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拖带保险人不承担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责任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朱兴熠:被告张某驾驶灯光不全(主车)、制动不良(全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主车)、无行驶证(主车)的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邢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张某与邢某的共同过错行为致邢某受伤,经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法应得到赔偿。黑BL5183号半挂牵引车无保险,黑BP013挂号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人保财险龙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险,被保险车辆肇事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参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的约定,被告人保财险碾子山支公司对本案无商业三者险理赔义务,被告人保财险龙江支公司应在黑BP013挂号半挂车交强险限额内对邢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与原告邢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事实,被告张某过错较大,酌定由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邢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因张某为杜某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应由张某的雇主杜某承担赔偿责任。(文/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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