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近日成功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赵某驾驶蒙E68070号现代牌轿车,在牙克石市通河东街与相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蒙EG0875号隆鑫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赵某某因此事故于牙克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5天,经诊断:右股骨骨折,右肋骨骨折,左额部头皮裂伤,左小腿裂伤。产生医疗费36 274.25元,出院医嘱:出院后每月来院复诊1次,住院第1个月陪护2人,余陪护1人,不定随诊。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过错较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蒙E68070号现代牌轿车登记车主为邵某,2013年9月10日邵某将该车出售给苗某,未办理过户手续,赵某经苗某允许借用该车辆。
【法官说法】因借用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朱兴熠:被告赵某驾驶车辆致赵某某受伤,经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法应得到赔偿。邵某将蒙EG68070号现代牌轿车出售给苗某,苗某将该车辆借用给赵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人保财险牙克石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赵某与赵某某按照责任比例分担。结合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某的过错,本院酌定由被告赵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赵某某自行承担30%责任,邵某、苗某在本案中无过错,无责任。(文/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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