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近日成功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2014年6月18日23时40分许,胡某驾驶蒙EH9379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在牙克石市翠杨北路与红旗东街十字交叉路口处与由沈某驾驶的蒙EE6046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后座乘坐原告多某及王某)相刮撞,造成沈某、多某及王某三人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多某因此事故住院治疗35天,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产生医疗费38 190.46元,出院医嘱:3个月内避免负重,拄拐下床活动,每月拍片复查,决定完全负重及取架时间,加强膝踝关节功能锻炼,住院期间陪护1人。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多某无过错,无责任。蒙EH9379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在人保财险牙克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另查明,胡某、沈某均为醉酒驾驶,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蒙EE6046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超载。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垫付义务并享有追偿权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朱兴熠:胡某醉酒驾驶车辆具有过错;沈某无有效驾驶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具有过错;多某明知沈某饮酒且其驾驶的摩托车超员仍乘坐其车辆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多某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法应得到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多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蒙EH9379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在人保财险牙克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胡某醉酒驾驶该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人保财险牙克石支公司有义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为胡某垫付多某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胡某追偿。结合原、被告的过错,本院酌定由被告胡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沈某承担20%的责任,原告多某自行承担10%责任。(文/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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