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宣判,请全体起立!”随着主审法官熊利波一记清脆的法槌声,审判庭响起他庄严有力的声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是汉寿县人民法院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判决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被告人曾某系水产商,2017年到某镇收购水产品时,发现被害人余某以高于自己的价格在收购同类水产品。曾某认为余某抢了自己的生意,多次打电话对余某进行威胁、恐吓,企图让余某放弃收购,余某未予理睬。曾某见恐吓无效,于2017年8月7日22时许纠集刘某、“进儿”等人驾车来到余某的水产流通站,手持胶棒、铁棒对余某、齐某、郑某进行殴打,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直到有路人高喊要报警才驾车离去。事后,曾某还多次给正在住院疗伤的余某打电话继续威胁恐吓,社会影响极坏。
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惩罚。汉寿法院受理本案后十分重视,由院长熊利波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于2月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在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情节及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法当庭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汉寿法院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认真学习贯彻相关精神,迅速安排部署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出重拳、下重手,把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的村霸,在市场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市霸、行霸,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十余类黑恶势力作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欺压百姓、滋扰民生的各类霸痞分子,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这起欺行霸市的强迫交易案的审理,为汉寿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开了一个好头。(通讯员 魏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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