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了一起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货运机动车违法搭载15人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车驾驶人张某辉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当日上午,雁池交警中队接到雁池派出所转警称:该所执勤民警在执行任务途径磨市镇磨市居委会路段时,拦下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载人的轻型普通货车。
接到转警后,中队指导员喻明锋迅速带队赶至事发现场。经清点,该车核载5人,实际车内搭乘5人、货厢搭载10人,属货运机动车违反法规违法载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随后,民警对该车驾驶人张某辉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超载人员进行转移。
在询问其机动车号牌时,张某辉显得神情慌张,并称到,其只有临时号牌。经核查,民警在该车驾驶室内发现了“川F69**5”号牌。在事实面前,该车驾驶人张某辉如实交代了自己临时号牌已过期,未悬挂新号牌的违法事实。(通讯员 覃青云 喻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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