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上午,古蔺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法官的组织调解下,被告某建筑公司当场履行赔偿款30000元。
2017年4月19日下午4时许,原告(未成年人)搭乘同学徐某驾驶的车辆途经永乐镇水落村二组时遇被告在该处进行路岩修建,徐某鸣哨后,施工工人示意通行,在原告未完全经过作业路段时被告继续进行施工并有碎石飞溅到原告眼部,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伤后未停留继续回家,途中因眼部不适送往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之伤是否系被告侵权所致存有质疑,并拒绝赔偿,庭审气氛一度紧张。承办法官在认真审阅案卷后积极组织双方调解,释明法律规定、存在的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通过原告亲属进行劝解,对被告提出的观点进行分析,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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