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时,因为案件当事人是一名还在缓刑期内的人员,为了教育目前还在缓刑期内的人员遵纪守法,好好做人,特意通知户籍所在地300余名缓刑期内的人员到法庭参加旁听,让他们身临其境,在心灵深处确实感受到法律对他们的宽大处理是给他们重新走进新生活的一次难得好机会,要倍感珍惜,多做对社会有益的事,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家住博爱县农村的被告人韩某,现年45岁,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经法院决定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H3F828的二轮摩托车沿博爱县月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庄村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韩某现场呼气检测的酒精含量为123.7mg/100ml,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韩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24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韩某缓刑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审理期间,韩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博爱县法院(2017)豫0822刑初280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韩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二、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加上原判韩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河南省博爱县法院 程贵忠 郭凯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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