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务工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款数额按照司法经验计算在一百万之上,张某女儿以张某近亲属的名义向其务工单位及肇事方主张赔偿,但遭到伯伯、姑妈反对,其伯伯、姑姑提出保全张某DNA的申请,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女儿亲子关系不成立。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判决张某与女儿亲子关系不成立。
据悉,张某与李某于1999年结婚,同居10天后开始分居,对于李某所生的女儿,张某一直怀疑是否与其有血缘关系,加上李某长期拒绝回家,女儿一直由外祖母抚养,张某与母女俩感情十分淡薄。2013年,李某起诉张某要求离婚,张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遭到李某拒绝,后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并由李某给付张某经济补偿款15000元,张某不再提亲子鉴定申请。2017年底,张某在广东务工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女儿以张某近亲属的名义向张某务工单位及肇事方主张赔偿,此举遭到张某哥哥、姐姐五人的反对,张某兄姐五人认为张某在生前就否认女儿系亲生,且张某无配偶,父母均过世,对于张某的巨额死亡赔偿款,应当由亲子鉴定确定赔偿款由谁主张,遂提出保全张某DNA的申请,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女儿亲子关系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张某在广东因工死亡得到的赔偿款数额,按照司法经验计算在一百万之上,若张某与女儿在医学上的亲子关系未能通过亲子鉴定确认,可能导致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起诉主体错误,闹出连环错案的笑话,且张某生前与李某已离婚,女儿已年满十八周岁,进行亲子鉴定并不会影响家庭和睦、子女的健康成长,若亲子关系存在更能让死者瞑目,亲子鉴定确有必要进行。而李某作为女儿母亲在与张某离婚诉讼时就拒绝亲子鉴定,该案中,女儿经法院劝说任然拒绝亲子鉴定,拒绝到庭,若女儿确信自己与张某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完全可以通过亲子关系鉴定排除他人的合理怀疑。综合考虑案件客观情况,桃源县人民法院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张某与女儿亲子关系不成立。(通讯员 于宗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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