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迫使政府给予土地补偿,聚众多次阻止工程项目施工,致使项目建设单位工作、生产无法进行,且造成严重损失。经常德市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高某明等6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2016年10月,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通过公开竞买,取得了桃源县原盘塘水泥厂5398. 79平方米国有土地所有权,并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该宗土地位于桃源县盘塘镇盘塘村五方坪组境内)。 2016年底,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经过国家立项,拟在上述土地建设桃源盘塘烟草管理站。2017年2月,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桃源盘塘烟草管理站“三通一平”工程项目施工资格,工程定于2017年2月28日开工。
高某明、高某祥、曹某华、高某平、高某念、董某初认为桃源盘塘烟草管理站建设用地位于本组境内,属本组村民集体所有,该宗土地出卖,政府应给本组土地补偿;并经商议,决定采取阻工的方式迫使政府给予补偿。从2017年2月28日开始至同年5月24日止,由高某明组织、指挥,高某祥、曹某华、高某平、高某念、董某初积极参与,多次召开村民会议并筹集资金,以桃源盘塘烟草管理站建设用地存在争议为由,煽动、组织并由高某明具体通知该组村民阻止桃源盘塘烟草管理站“三通一平”工程项目施工;致上述工程项目施工无法进行,工期严重延误。经鉴定,上述阻工行为造成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4091元。
2017年5月24日,董某初在施工现场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1日,高某念、高某祥、高某平、曹某华被拘传到案,高某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六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及同案人实施的上述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5日,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被告人高某明、高某祥、曹某华、高某平、高某念、董某初已向其公司赔礼道歉,均具悔罪表现;对本案阻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公司自愿放弃,对六被告人表示谅解,且请求对六被告人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高某祥、曹某华、高某平、高某念、董某初聚众多次阻止桃源盘塘烟草管理站“三通一平”工程项目施工,致使项目建设单位工作、生产无法进行,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损失,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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