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法官,谢谢你,没想到案子结得这么快,这下我可以安心搞生产了!”老周一颗悬着心终于落地了。
2016年底,田某向津市市新洲镇部分农户租赁200亩水田,与周某口头约定,其中100亩土地由周某承包经营3年,经营成本由周某负担,土地利润归周某所有,周某向田某给付土地租金。2017年3月周某就其承包的100亩土地三年租金89880元向田某出具了欠条。周某自行购买了种子、肥料,雇请人工种植了25亩早稻、11亩一季稻。后来,因国家下发的农业种植补贴款归属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在稻谷成熟后,田某就自行收割了25亩早稻、11亩一季稻。6月23日,田某向津市法院起诉,要求收回周某经营的100亩土地,并承担生产性开支费用。周某提起反诉,要求田某赔偿周某为其办理养猪场务工费63450元,给付土地投资款和收益款23200元。法院一审判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田某所有,田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周某给付承包收益款23200元。
2018年3月5日,周某申请强制执行。为确保正常的春耕生产,执行法官雷光清认真阅读卷宗,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缘由及过程,通过多次走访原被告家中耐心讲解,反复释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仅用了六天时间就成功促成了执行和解,田某一次性支付周某29000元。
津市法院努力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执行涉农案件,服务春耕促进生产,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周业平 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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