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男子******越狱逃往外省,隐姓埋名娶妻生子,最终再次落入法网接受法律的审判。2018年4月1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赴焦作监狱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了杨某脱逃罪一案,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及与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余刑六年四个月零九天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当时因偷电视机犯盗窃罪于1982年5月22日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82年1月25日起止1989年1月24日。1982年6月17日送河南省劳动改造第八支队(现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
1982年9月14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杨某与其他罪犯到犯人澡堂洗澡,趁无人之际,翻越监狱围墙逃脱。河南省焦作监狱多次到济源县、博爱县、新乡铁路公安处等地抓捕,但均未果。被告人杨某后来到四川省苍溪县双河乡塔山村与当地一丧偶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女,在当地重新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并隐居住至2017年8月15日案发。
经审理查明,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物证、书证、人证等多项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相互印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关押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杨某在逃脱期间,没有向司法机关有过投案的行为和证据,此次是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综上所述,做出以上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张旭东 杨晨子)
相关阅读
2018-12-02 21:01:55
2018-11-07 14:54:24
2018-11-07 14:54:24
2018-11-07 14:22:32
2018-11-07 14: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