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明等29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依法打击了“套路贷”及使用“软暴力”、暴力进行催收的犯罪行为。
经查明,2013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明先后注册成立常德市元亨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鑫亿武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德市金盛明海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市鑫亿盛通信咨询有限公司,并以这四家公司为平台,通过招募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放款话术、贷后催收方式、逃避法律打击等方面进行培训,以提成、入股分红及对被司法机关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按岗位进行“补贴”等方式,形成了何某平、宋某军、杨某虹等人为骨干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分工明确,“贷前”部门采取以虚增债务、制造虚假流水、肆意认定违约、安装GPS等方式进行放贷,借贷人在支付高额的逾期担保金、中介服务费后,实际所贷得金额大幅度缩水。在借贷人无力偿还或被认定为“逾期”后,该组织的“贷后”部门采取将借贷人强行带到公司进行殴打、恐吓等暴力方式或上门滋扰(往门锁锁眼塞牙签、强行搬走家中物品、喷油漆等)、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现查明的被害人为14人,所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达30余起。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映强烈。同时,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我市办理的第一起“套路贷”案件,定性疑难。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公安机关侦办该案的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从案件定性、总体结构、个案收集等方面提供了可行性建议。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经进一步严格审查并向市检察院汇报后,于2018年5月18日分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依法批准逮捕李某明等29人,对宋某玲等7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此案在进一步侦办中。(通讯员 雷蕾 皮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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