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在河南省武陟县法院,被执行人王某慑于法律威严,终于把20余万元赔偿款给了申请人。
原告张某的丈夫岳某受雇于被告王某,为被告王某开车,2016年8月27日凌晨两点,其驾驶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的重型半挂车货车,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境内由东向西行驶至109国道处,与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岳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岳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实际车主为王某,挂靠在被告武陟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张某认为,其丈夫岳某为被告王某开车期间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被告应对岳某进行赔偿,故诉至武陟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22799.92元。因被告王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张某等人向武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秦科受理此案后,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信息,可未查到其财产,曾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王某,不知往王某家里跑了多少趟,可就是不见王某的踪影,后多方打听,最后通过王某在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终于联系到王某,执行干警严肃告知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王某说道:“我不是不想赔,只是之前手头真是紧,我这就筹钱把赔偿款给他!”5月22日,被执行人王某将20余万赔偿款给了申请人。(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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