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肇事,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可否向其追偿呢?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肇事男子刘某向某保险公司支付110 000 元。
2014年9月13日,刘某在某保险公司处就其所有的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止。2015年2月16日2时许,刘某驾驶标的车行驶至安乡县某红绿灯十字路口路段时,与案外人范某发生碰撞,后又被案外人易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碾压,造成范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醉酒驾驶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2015年7月27日,案外人范某家属向法院起诉刘某及某保险公司。2015年8月27日,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案外人范某家属损失11万元,某保险公司有权向刘某追偿。2015年9月21日,某保险公司将赔款11万元支付给范某家属。之后,某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垫付的交强险赔款11万元
在庭审中,刘某承认了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承认原告在此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财保安乡支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且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是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醉酒驾驶车辆造成本次交通事故,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和交强险合同约定,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向事故伤者支付赔偿款11万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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