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逃逸致人死亡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袁某因疏忽大意、未注意避让路上行人,致使其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将在公路上步行的被害人岳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袁某驾车逃离现场。岳某倒地后,被随后同向驶来、由谭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拖行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厢式货车司机谭某、被害人岳某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当晚,袁某在南县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各涉案当事人所负的事故责任,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五年。(通讯员 陈山中 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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