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地游客,和张法官素未谋面,但是他却不辞辛苦为了我的案子一直努力,帮我维护了权利,真的很感激张法官。”2018年6月19日,申请人执行人葛某在河北省丰宁县法院执行局和执行法官交流时说道。
2016年5月28日葛某一行四人到丰宁某景区旅游,葛某购买门票后,在进行门票所包含的娱乐项目时受伤,致葛某右踝关节疼痛,局部畸形,活动受限。后双方积极沟通达成协议,约定该景区全额承担原告的医药费、手术费等合理支出。葛某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共进行了3次手术,医嘱需静养6个月,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95519.32元。
由于该景区未依照双方协议履行,葛某诉至法院,二审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丰宁某景区于十日内赔偿原告。直至2018年2月7日,丰宁某景区并没有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葛某依法申请丰宁法院强制执行,丰宁法院于当日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法官于2018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是被执行人并没有积极作为。2018年3月23日执行法官通过对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以及工商的网络查控,仅公安部门反馈一辆汽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人在北京居住,和被执行人沟通条件受限。
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和该公司联系人进行沟通,虽然出现过找不到人的情况,但是执行法官没有放弃,仍然寻找沟通机会,因为执行法官相信,只有把工作做到位该案才可能执结。一直到2018年6月初,执行法官第四次前往被执行人营业场所,在这一次谈话过程中,执行法官将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再次作出详细说明,并且对申请人的近况进行了说明,被执行人也表示会积极配合,但是目前确有困难,承诺不出半个月一定付清所有款项。
2018年6月14日,被执行人主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丰宁法院执行局交付了全部标的款,并表示认识到了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错误,决心改正,本案得以顺利执结。2018年6月25日申请人执行人来到丰宁法院执行局向案件承办人张法官送了一封感谢信,感谢执行法官不辞辛劳的奔波。(吕德君 王东辉 通讯员 万千 胡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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