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你们了,我们职工的工资有保障了!”6月28日下午,王某接过转账支票,对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执行干警一再感谢。这也是中站法院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护航经济发展的掠影。
王某是沁阳市联合物资公司负责人。自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联合物资与河南长江化工签订了19份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联合物资向长江化工出售北方粉煤,货到验收合格,联合物资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长江化工付款,并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截止2016年6月,联合物资向长江化工供货68550.12吨,货款共计28585696.52元。长江化工支付了18780194元之后,剩余货款便迟迟不予支付。期间,王某多次找到长江化工负责人尚某讨要货款,尚某百般推诿不给。
2016年6月29日,联合物资将长江化工诉至法院。同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长江化工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联合物资货款9805502.52元,并承担违约金8575708.96元,共计18381211.48元。
2018年1月26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执行局受理了此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联合物资负责人王某来到中站法院执行局,声称该笔货款拖欠两年有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企业职工工资发放也无法正常保障。中站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题召开党组会研究讨论此案。执行局抽调涉企案件办理经验丰富的干警组成专项小组,分别进行网络查控、现场搜查等工作,迅速将被执行人长江化工的公司账户冻结,公司财务部予以现场查封。同时,又将长江化工负责人尚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在高消费和出行方面予以限制。
迫于法院强制手段的震慑,长江化工负责人尚某主动来到法院提出和解要求。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又主动劝解申请人联合物资。
6月5日,在中站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江化工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联合物资货款本金9805505.52元,利息1000000元。6月28日,王某来中站法院领取了转账支票,该案至此圆满执结。(焦作市中站区法院 李前进 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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