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上午,孟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此案也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孟州市检察院两名检察员受指派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非法贮存盐酸获利,在马某的承包地耕地开挖六个大坑,使用塑料布铺垫贮存盐酸。被告人苗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卜某没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让二人拉走盐酸。后被告人张某、卜某以每吨5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人李某,并将盐酸卸至被告人李某事先挖好的大坑内。经计算,李某共非法贮存盐酸526吨。
事发后,孟州市西虢镇人民政府为了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将贮存的盐酸做无害化处理,将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共支出费用49570.2元。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苗某、卜某的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故在提起刑事起诉的同时,孟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孟州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西虢镇人民政府损失49570.2元。
经审理,该案事实已基本查清,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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