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日,安乡县法院强制执行一起侵害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被执行人刘某侵害郭某、庞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妨碍执行公务,被依法拘留。
2001年4月,下渔口镇某村委会与刘某签订了《鱼池开挖承包合同》,将该村27.5亩土地承包给刘某以抵偿债务,期限为10年。2009年3月,村委会与郭某、庞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两人各自承包土地面积为22.18亩、14.86亩,期限为16年,并由有关部门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郭某、庞某承包的土地面积,均有部分在刘某的鱼塘面积当中。而刘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刘某以与村委会有借款纠纷为由,继续占用土地,拒不腾退鱼池。郭某和庞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腾退鱼池面积。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某、庞某所承包的鱼池面积,并对两人做出相应赔偿。判决生效后,刘某迟迟未履行,郭某和庞某遂向安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张贴腾退公告,且多次到刘某住所组织协商,刘某均以和村委会有借贷纠纷为由拒不配合,且鱼池内还有活鱼尚未出售。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给被执行人造成太大损失,执行法官决定延缓执行,待刘某将鱼池里的活鱼出售后再采取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日,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已将活鱼出售,执行干警清早驱车赶到执行现场开展强制执行。到达现场后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正在鱼池投放鱼苗,往鱼池灌水。刘某的此举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人员决定将刘某带至法院进行思想教育,在执行干警的再三劝说下仍拒不配合执行,还与执行干警发生冲突咬伤干警,随即安乡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妨碍执行公务对刘某采取司法拘留。(通讯员 徐熙 侯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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