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
原告曾某与被告刘某系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夫妻俩育有一女曾甲,之后各自外出打工赚钱。
在外务工期间,刘某再次诞下一女曾乙,曾某全家高兴不已,并将曾乙送回老家交由曾某父母抚养。随着曾乙慢慢长大,曾某发现小女儿与自己竟无一点相像之处,于是带着曾乙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两人毫无血缘关系。曾某与刘某就此发生矛盾,最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和非婚生女曾乙之前的抚养费共计100000元。
在法庭上,曾某拿出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铁证如山,刘某只好承认了在外务工期间出轨的事实。承办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曾甲由曾某抚养,刘某每月负担曾甲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刘某向曾某支付抚养非婚生女曾乙的费用20000元并赔偿曾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刘某在与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严重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刘某的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并对曾某造成了精神伤害,曾某作为无过错方,是有权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非婚生女曾乙的费用的。(通讯员 魏楚瑜 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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