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举行了听证,听证期间,合议庭直接带各方当事人前往县拆迁办,经过耐心思想工作,促成四兄妹达成和解执行方案,并当场履行。
原告文桃某、文菊某(以下简称二女、四女)与被告文雨某、文金某(以下简称长子、三子)因遗产继承纠纷诉至桃源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四兄妹父母房屋征收补偿款432760元,由四兄妹各继承108190元,此款由三子在收到全部征收补偿款后十日内给付。判决生效后,三子未领取完补偿款,导致二女、四女无法分到继承款项。
2018年6月8日,两女以三子拒绝前往拆迁办理领款手续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三子认为法院强制执行行为违法,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举行听证后认为,依据法院判决,现三子未收到全部征收补偿款,执行条件尚未成就,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三子的异议成立。如果就依程序作出中止执行的处理,当事人的纠纷无法解决,案子也无法结案。怎么办?了解具体情况后,合议庭认为不能机械办案,应该能动执行,做到定分止争。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法官将庭审搬到了拆迁办,现场沟通和调解,各方当事人终达成和解协议,三子也现场办理了领款手续,此次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确切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贺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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