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多次获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假借作法消灾、变钱多次盗窃他人钱财。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年过六旬的胡某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多次获刑。2015年8月17日上午11时许,胡某来到桃源县理公港镇徐某家中,以借锤子修理摩托车为由与徐某搭话,并以给徐某“作法消灾”为名进入徐某家中卧室,盗得徐某放置在床上的现金1800元后逃离现场。
2016年7月21日上午9时许,胡某来到桃源县佘家坪乡韩某家,以收树为名与韩某搭话,并以给韩某消灾、变钱为名取得其信任,韩某将现金6000元交由胡某放入红包礼盒以变出更多的钱,胡某趁韩某不备将红包调换,之后借口给韩某去“作法消灾”而逃离现场。
2017年12月20日下午,胡某来到桃源县漆河镇朱某家中,以为其消灾、变钱为名欲骗朱某拿出现金,因朱某身上无现金,胡某借口离开。之后,胡某来到同组村民吴某家中,用同样的作案手法,诱骗吴某拿出现金5900元装入红包内,胡某趁吴某不备将红包盗走,借口外出打一卦而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因驾驶不当,在驶出离吴某家约300米左右掉入路边水沟内,该红包遗落在现场,胡某弃车逃走。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5900元交还给吴某。2018年1月11日,胡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诈骗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盗窃老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智勇 罗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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