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被告人谭某因租住的房屋起火致周围九户居民房屋及屋内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该九户居民诉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件,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谭某应承担赔偿款共计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谭某未在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九户居民向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谭某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2018年1月16日法院决定将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先后三次对谭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但谭某仍拒不执行。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8年6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到案后,被告人谭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归案后,其家属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谭某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家属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通讯员 余杰 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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