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日上午,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在楚江街道闫家溶社区会议室现场办公,邀请街道办、村级领导、县人大代表、辩护律师及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共同见证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布暨法律知识宣讲,此举获得了到会人员的一致肯定。
2018年3月,闫家溶社区19组居民邓某英与同组居民张某华因道路通行问题产生矛盾。3月13日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并致扭打,邓某英女婿盛某见状过来质问张某华,双方随即扭抱在一起,被其他群众拉扯开。后张某华继续与盛某争吵,并先后拿锹和锄头欲打盛某,均被旁人阻止,而后又用自己坐的木椅砸向盛某,但被盛某躲开。张某华呆在盛某家中不肯离开,盛某遂向石门县公安局楚江派出所报警。次日下午,张某华到石门县中医院对自己受伤的右手进行检查治疗,其伤情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检验评定为轻伤二级。4月11日,在公安机关调解下,盛某家属“赔偿”医药费及疗养费等费用共计3.2万元,张某华对盛某出具了谅解书。本院认为,盛某为了解救正在遭受张某华不法侵害的母亲,采取的制止其继续侵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双方系邻里矛盾纠纷,且有亲属关系,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31日决定对盛某作不起诉处理。
在公开宣布会上,该院承办案件检察官卢祖君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相关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关于正当防卫等内容进行了领学,并结合本案展开了释法说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也给双方当事人及在场的人员上了一堂最直观的法制课。副检察长张学刚更是从法律层面解释了不起诉公开宣布的依据及意义,他指出:不起诉决定,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终止诉讼决定。对于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2条均要求进行公开宣布。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布,公开释法说理,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仅有利于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更有益于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统一、庄严而富有仪式感的宣布流程,对增强检察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意义重大。公开宣布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这不仅有益于发挥法治宣传、警示作用,让每一场公开宣布都成为一次有意义的普法活动。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告,也是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及释法说理工作而进行的尝试和探索,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随后,与会的镇村领导、县人大代表、辩护律师等均对此次公开宣布活动给予了高度肯定和支持。他们纷纷表示,检察院服务基层公正司法“最后一公里”做得很好,非常接“地气”,同时这种公开宣布的方式,能够做到法理情理相结合,使当事双方乃至其他群众深受教育,促进了社会和谐,使社会管理更加规范。
最后,该院案件承办人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并对检察机关付出的工作和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相关阅读
2018-12-02 21:01:55
2018-11-07 14:54:24
2018-11-07 14:54:24
2018-11-07 14:22:32
2018-11-07 14: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