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詹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据了解,詹某乘坐的小车与曾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了刮擦,詹某发现后便示意曾某停车,但曾某却没有理会,继续行驶。詹某心有不甘,便要小车司机开车追赶,沿途要小车司机鸣喇叭并喊曾某停车。当行驶至某国道上坡路段时,小车超过电动车并在坡顶停车,詹某下车随即对正在行驶的电动车采取追赶、推车头等方式进行拦截,曾某仍驾驶电动车缓慢上坡并行驶至道路中线位置,詹某遂不顾该上坡路段的危险状况,从电动车驾驶室车窗伸手将正在驾驶的曾某强行拉下车并致其倒地,导致电动车失去控制,倒退并翻到道路左边坎下,造成电动车内乘坐四人受伤,电动车受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因他人驾驶的电动车与其乘坐的小车轻微刮擦,在对方未能停车的情况下,为维护其亲朋的权利,在确保公共道路安全的前提下,确可采取适当的自救行为,但其在国道上、下坡危险路段,将正处于行进状态的电动四轮车驾驶员强行拉下车,并直接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其行为明显不正当且超出必要限度,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且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詹某以直接故意将电动车司机强行拉出车,对电动车失去驾驶员控制后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行为犯。考虑詹某具有自首、现场对被害人进行救治、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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