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协议免交社保费用引发的民事纠纷,法院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不当请求。
2013年12月,刘某进入湖南某酒店工作。2015年4月,刘某与酒店签订了《员工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酒店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其自行承担。2017年1月,刘某离职后向长沙市社保局投诉,要求酒店补缴社保。长沙市社保局随即向该酒店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017年4月11日,因未按要求办理补缴手续,长沙市社保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酒店罚款15 000元。至本案审理前酒店仍未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也未缴纳罚款及滞纳金。酒店认为没有为刘某购买社保系因刘某自愿放弃,所有责任应由刘某承担,酒店以不当得利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保系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负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无权与员工协议放弃。酒店因此被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系因其违反法定义务所导致,作为员工的刘某从中并未获得任何不当利益,故酒店以刘某获得不当得利为由,向刘某追索罚款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通讯员 母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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