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乡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奥迪车出险而成诉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年6月29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车辆为号牌为湘J93***的奥迪车。2014年3月31日晚,刘某吃完宵夜后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因发现被他人追赶而慌张,致使注意力不集中,2014年4月1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刘某撞到匝道护栏,造成自车受损。出险后,刘某因保护隐私需要,请朋友周某以“周某”之名即刻代为向保险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保险公司亦派员进行了勘查。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坦白了系自已驾车及有他人追赶的事实。
2014年4月21日,某保险公司支公司采取上门定损的方式确定本次事故的损失额为66 924元(含税额9724元)。刘某于2014年5月5日签字确认。后原告就该损失向被告索赔时遭拒,因此成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安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53 539.2元的调解协议,最终双方握手言和。(通讯员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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