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贾某洋、张某沛等10人聚众斗殴、开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至6月29日凌晨,贾某洋、张某锋等人在某街道门面房内,以“*********”方式开设******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6月28日22时许,赵某涛驾车到贾某洋、张某锋等人开设的***************内赌博。期间因赌博规则问题,与贾某洋发生争执。从******离开后,赵某涛便电话联系贾某洋一方开始约架。打架期间,赵某涛等4人携带步枪、砍刀等凶器,贾某洋纠集郭某磊(已死亡)、刘某铭、赵某齐、张某豪等人,携带砍刀、自制燃烧瓶等凶器,驾车至约架地点。郭某磊持砍刀下车向赵某涛冲去,被其持枪连开数枪后,当场死亡。张某沛持自制燃烧瓶向对方投掷,并与刘某铭等5人与对方持刀对峙。张某豪等4人到地方后未下车,发现对方持有枪支便驾车逃离现场。
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洋、张某沛等10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贾洋洋、张剑锋开设******,其行为均构成开设******罪。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洋、张某锋犯聚众斗殴罪,开设******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共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共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沛、刘某铭等7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张某豪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作者 李奕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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