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3人强迫交易罪一案提起公诉。
经查,被告人张某等3人均系湘潭市岳塘区中央一品小区业主,三人先后入住该小区后,于2017年10月左右开始一起在该小区内从事沙子、水泥销售生意。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三人先后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拦外来运送沙子、水泥的车辆进入小区,迫使小区装修业主向其购买沙子、水泥。被告人张某等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卖商品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并由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检察官提醒:经营有法有道,交往以信以诚。生产经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交易才能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醒您:诚信经营,有一辈子赚不完的钱;违法经营,有一辈子悔不完的心。(通讯员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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