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里的这块石头总算落地了,真的谢谢法院,谢谢法官!”,10月11日上午,从石门县人民法院领到赔偿款的胡某对法官表示感谢。
原来,胡某曾发生一场交通事故受伤,因赔偿问题酿成纠纷后,经法院判决并执行,胡某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款。
事情得从今年四月份说起,四月的一天晚上,被告彭某驾驶厢式低速货车,逆向停放在石门某路段,对被告梅某驾驶的因故障停放在该处的农用运输车进行维修,导致原告胡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与农用运输车尾部左侧相撞,造成原告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胡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彭某、梅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石门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梅某赔偿胡某各项损失13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因梅某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胡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次日,执行法官向梅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梅某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赔偿义务,梅某却置之不理。执行法官于是对梅某依法采取了司法拘留,在法律的震慑和执行法官的教育下,梅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筹措赔偿款,并与胡某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梅某即把执行款交到了法院,法官于是通知胡某办理了领款手续。(通讯员 邓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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