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马某被判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7日、9日被告人马某先后三次与唐某吸食毒品*********,二人出毒资,联系三阳港镇一男子(在逃,另案处理)购买*********,在马某越野车驾驶室内采取烫烧的方式吸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罗阳 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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