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天然下种的野生香樟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然擅自采伐、出售、收购,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9名被告人均获刑。
2017年6月,刘某、商某、李某发现王某开设了利用樟树熬制樟油的作坊,遂产生购买樟树采伐出售牟利的想法。2017年6月28日,刘某、商某、李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桃源县三阳港镇榨刺湾山上的1株樟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含采集证)的情况下将该樟树采伐后出售王某,得款人民币(下同)2700余元;同年6月30日,刘某、商某、李某以500元的价格购买桃源县三阳港镇黄柏山村邹家湾组戴某在刘家峪山上的5株樟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含采集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5株樟树悉数采伐断筒,因案发未能出售,5株樟树所裁原木及树蔸散放在刘家峪山上。经鉴定,刘某、商某、李某三个人在榨刺湾山上采伐的1株樟树和在刘家峪山上采伐的5株樟树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6株樟树立木蓄积2.6304立方米,折合材积1.3152立方米。
2017年6月27日,张某找到因修路拟将桃源县三阳港镇赵家峪山上的樟树处理掉的户主倪某,并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倪某在赵家峪山上的2株樟树,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含采集证)的情况下分别于同年6月28日、7月2日将购买的2棵樟树悉数采伐并销售给王某熬制樟油,共计得款7000余元。经鉴定,张某在赵家峪采伐的其中1株三杆樟树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该株樟树立木蓄积0.8259立方米,折合材积0.4130立方米。
2017年6月,魏某发现王某在桃源县三阳港镇太平桥墟场开设的樟油熬制作坊收购樟树,遂生产购买樟树采伐出售牟利的想法,随后魏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桃源县三阳港镇花山洞村刘家湾组港坡山上的2株樟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含采集证)的情况下,雇请人将购买的2株樟树悉数采伐并卖给被告人王某熬制樟油,得款836元。经鉴定,魏某在港坡山采伐的2株樟树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2株樟树立木蓄积0.4107立方米,折合材积0.2054立方米。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确认自家曹运观山上的1株樟树系王某可以收购的香樟后,便邀戴某一起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含采集证)的情况下,将该樟树采伐出售给王某熬制樟油,得款1260元,先给付黄某樟树价款200元及运费,余下款项由黄某和陈某均分。经鉴定,黄某和陈某在曹运观山上采伐的1株樟树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该株樟树立木蓄积0.2335立方米,折合材积0.116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商某、李某、张某、魏某、黄某、陈某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规定,明知天然下种的野生香樟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然擅自采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刘某、商某、李某共同采伐6株,魏某单独采伐2株,该四被告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树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规定,明知天然下种的野生樟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然擅自收购他人非法采伐的野生香樟树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判决刘某、商某、李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魏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某、黄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陈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戴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通讯员 罗阳 李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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